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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高院发布2022年度全省法院十大执行案例

23-05-09 08:53 来源:中国甘肃网 编辑:田洋

  中国甘肃网5月6日讯(实习记者 王树铭)5月6日下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2022年度全省法院十大执行案例。

  十大执行典型案例包括庆阳中院某农商银行、某农信联社申请执行系列案,景泰县法院杨某某等33人劳务合同系列执行案,嘉峪关中院农行某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系列执行案,金昌中院某钢结构公司借贷纠纷执行案,甘州区法院李某某探望权执行案等。案例既有涉民生案件,也有优化营商环境、涉金融不良资产案件,以及生态环境公益诉讼、黑财清理等刑事涉财产执行案件,代表性强、覆盖面广。

  十大执行典型案例具体情况如下

  1.庆阳中院某农商银行、某农信联社申请执行系列案

  【基本案情】

  庆阳市某农商银行、正宁县某信用联社与某紫东公司、某中昊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系列案,庆阳仲裁委、庆阳中院先后作出的五案裁决书和一案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庆阳市某农商银行、正宁县某信用联社分别申请强制执行。因上述六案均涉及被执行人某紫东公司,且其名下财产足以清偿六案债务,庆阳中院决定将该六案合并执行。执行中,对某紫东公司名下面积为7800余平方米的房产予以查封,经评估、拍卖,二拍流拍。在执行法官协调下,庆阳市某农商银行和正宁县某信用联社均同意以流拍房产抵债,由其双方自行分割房产。庆阳中院依法及时作出执行裁定,二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全部实现,六起案件顺利执结,共计执行到位1.5亿余元。

  【典型意义】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位列中央“三大攻坚战”之首,突显了金融安全、金融稳定的重要性。涉金融不良资产清收处置既是省委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也是体现人民法院金融司法服务能力水平的“试金石”。该六案执行过程中,在均涉及共同的被执行人且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足以清偿六案债权的情况下,庆阳中院分析研判后找准类案“最大公约数”,“以巧破千斤”,通过将六案合并执行,对涉案财产统一处置,整体评估、一次拍卖,以最简便快捷的方式使案件得以快速、高效执结,极大地节约了司法成本,有力推进了金融债权案件清收处置工作,展现了人民法院对金融政治性、人民性属性的深刻领悟,和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时应有的担当和作为,亦对跨区域类案合并执行具有借鉴意义。

  2.景泰县法院杨某某等33人劳务合同系列执行案

  【基本案情】

  杨某某等33人分别诉陈某某劳务合同纠纷系列案,景泰县法院分别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陈某某应向杨某某等33人支付劳务费共计32万余元。2022年5月景泰县法院立案执行,经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又查明,工程发包方(建设方)为景泰某公司,承包方为河南某建筑公司,该承包方又将劳务转包给了甘肃某公司,但实际上又是段某某挂靠甘肃某公司承接的劳务,陈某某在施工中任项目经理,33位农民工虽是陈某某所请,但工资并非由其支付,而是由甘肃某公司支付。因河南某建筑公司、甘肃某公司及段某某均无法取得联系,加之新冠疫情期间执行法官无法外出,执行法官遂前往工程发包方景泰某公司协调并以其未付清农民工工资为由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但该公司以工程尚未决算,其与农民工无直接劳务合同关系,拒绝支付劳务费。执行法官告知其按照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及时足额拨付人工费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对施工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劳务工资负有监督义务。同时指出案涉工程涉及多次转包、用工及人工费支付不规范等问题,法院将向劳动人事管理部门提出建议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景泰某公司基于法院的压力,与承包方河南某建筑公司协商后由该建筑公司先行履行了支付义务,农民工向景泰县法院赠送锦旗以表感激之情。案件执结后,景泰县法院向景泰某公司、景泰县人社局分别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今后规范用工,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管。

  【典型意义】

  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农民工工资是农民家庭生活的主要来源,但实践中,涉农民工工资执行案件难度不小。本案执行中,执行法官面对工程总包方、实际施工方均无法联系,疫情不能外出的被动局面,查明关联事实,找准症结难点,不再局限于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主体,不是被动找人,而是依法依规拓宽义务主体,迫使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有保障监督之责的建设方与工程总包方主动协商,农民工工资得以顺利支付。案件执结后,主动延伸司法范围,向建设方、行政主管单位提出司法建议,参与农民工“讨薪难”的源头治理,体现了执行法官对劳动法规的熟练掌握和灵活运用,以及主动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大格局的责任担当。

  3.嘉峪关中院农行某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系列执行案

  【案情简介】

  农行某分行诉某发展公司、某置业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系列案,嘉峪关中院判决生效后,农行某分行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9亿元。嘉峪关中院执行中,查封了某置业公司约6万平方米房产后,又查明,被查封房产中大部分抵押给了某工商银行,该置业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的企业,近年受房地产市场下滑影响,企业资金链断裂,几乎无法维持正常经营,大部分购房户权益受损,出现群体退房、上访苗头。在实地认真听取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抵押权人及购房人诉求后,嘉峪关中院及时转变工作思路,调整执行方案,对查封房地产采取“企业处置、相关部门控制、法院监督”措施,同时,责令被执行人提供了位于苏州价值3200万元房产、位于银川价值1000万元土地和机器设备以及嘉峪关某企业价值1300万元的股权和房产,交由法院拍卖偿债,法院及时对上述财产进行了处置,清偿部分债务。经申请执行人、抵押权人同意,各方达成和解协议,解除对房地产的查封。房产销售步入正轨后,已偿还申请执行人、抵押权人近3亿元,并为2500多户业主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

  【典型意义】

  房地产产业链长,涉及面广,其健康发展对当地吸纳就业、经济发展、社会稳定至关重要。法院对涉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不能“单打独斗”,必须着眼全局,依靠党委政府等相关各方才能形成合力,综合解决“执行难”。该案件执行中,嘉峪关中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总体查控后,因案综合施策,灵活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责令被执行人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先行化解部分债务,赢得了各方债权人的信任,为后续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创造了条件。该案的执行,体现了人民法院围绕服务“六稳六保”,充分发挥执行职能作用,将金融风险防范化解与保市场主体、保产业链稳定有机统一,以案践行保民生、保就业、保民营企业发展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4.金昌中院某钢结构公司借贷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某钢结构公司与某贷款公司借贷纠纷案,金昌中院判决某贷款公司偿还某钢结构公司欠款1000余万元及利息。进入执行程序后,金昌中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某贷款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厂房,并启动司法拍卖程序,两次拍卖流拍后,依法作出以物抵债裁定。但被执行人拒不腾退厂房。经查,被执行人虽为小贷公司,但其还通过自己的厂房从事其他经营,如果将土地交付,将损失一大批老顾客,对其造成重大损失。鉴于此特殊情况,执行法官经分析研判,认为可采取“回租”的形式化解执行难点,即将涉案房地产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名下后,被执行人支付租赁费,厂房仍由被执行人继续使用经营。双方当事人采纳了执行法官建议,在执行人员对涉案厂房内物品逐一清点双方当事人在财产确认清单上签字后,双方当事人签订租赁协议,维持了良好的商业关系,案件全部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力求双方当事人满意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应有之义。本案执行中,在腾退厂房受阻的情况下,执行法官基于被执行人企业经营对厂房的严重依赖,开动脑筋,另辟蹊径,提出“金点子”,巧妙利用回租法律制度,化解矛盾,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避免强制腾退执行行为的实施,维护了被执行人经营的稳定,最大限度减少对其利益的不利影响,实现了“双赢”效果。金昌中院执行中熟练运用法律规定,用足用活执行手段,变通执行行为,案件执行“柳暗花明”,通过优质司法服务让当事人感受到司法温度,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贡献了“金昌智慧”。

  5.甘州区法院李某某探望权执行案

  【基本案情】

  李某某与龚某离婚纠纷一案,甘州区法院于2018年10月作出民事调解书,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子李某跟随母亲龚某生活,父亲李某某享有探望权,母亲龚某给予协助。但调解书生效后,龚某却拒绝协助,李某某申请强制执行探望权,甘州区发院在执行中传唤龚某到庭,但龚某态度强硬,坚决不让探望。后期李某某又返回上海工作,案件陷入僵局。考虑到案件双方当事人身处异地以及执行探望权案件固有的特殊性与执行的社会效果,执行法官多次与龚某进行沟通、劝导,希望龚某站在孩子角度,从有利于婚生子李某的成长出发,配合法院自动履行。同时,因李某某在外地不能随时到庭,执行法院希望李某某同意法院运用“云上法庭”手段,以线上方式让其与婚生子李某见面。经多次沟通,最终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法院采取线上方式执行,圆满完成李某某对孩子的探望,本案得以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夫妻离婚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对子女探望权的行使,直接影响子女身心健康成长。探望权的行使具有长期性、多次性,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积极配合显得尤为重要。如采取强制执行,将不断激化离婚夫妻双方矛盾,不利于子女成长,且会产生较大司法成本。甘州区法院从探望权执行的特殊性出发,在做通龚某思想后,针对李某某在外地不能到庭的情况,运用现代通讯技术支撑的云上法庭,以线上方式实现探望权,很大程度上满足了李某某的情感需求,虽与传统探望权的行使有一定差距,但打破常规办案思维,创新执行方式,为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执行涉探望权案件提供了新的思路,值得借鉴和肯定。

  6.武威中院某农商银行金融借款执行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武威市天马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执行标的为某农商银行承兑款及贷款本息共计17亿余元。某农商银行申请武威中院执行。执行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某环球公司名下土地及地上在建工程。因已被兰州中院首封,但某农商银行对其中部分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享有抵押权,武威中院遂函商兰州中院将抵押给某农商银行的部分移送由武威中院处置。武威中院委托评估并经两次司法网络拍卖均流拍,申请执行人某农商银行同意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抵顶债务,武威中院于2022年5月作出裁定,抵顶本案9.2亿余元债务,将上述在建工程及土地移交给某农商银行,案件终结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涉案在建工程部分被抵顶给十多家案外人,多为修建在建工程时提供劳务或供应材料的地方小微企业,涉及大量农民工工资和本地小微企业利益,这些案外人均提出执行异议。武威中院及时向市委汇报,在市委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多次召集双方当事人及案外人共同协商,依法引导各方妥善化解纠纷,经过不懈努力,被执行人化解了相关微小企业的部分债务,给付了部分农民工工资,案外人主动撤回了异议申请,案件得以顺利执行。

  【典型意义】

  本案执行标的额巨大,涉案在建工程涉及众多相关利益主体,且多为抗风险能力较差的地方中小微企业和大量农民工,因此,如何解决好相关中小微企业利益诉求、切实讨回农民工“血汗钱”,是案件得以顺利执行的关键。在本案执行中,武威中院统筹兼顾,“顾此”而不“失彼”,高度重视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没有任由其通过执行异议程序维护自身权益,而是主动作为、迎难而上、解开“死结”,在市委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协同推进,“一揽子”解决,通过一案直接实现了大部分相关利益主体的诉求,大大简化的执行程序,提高了执行效率,大幅降低了相关利益方的维权成本和司法成本,真正做到了纾民困、解民忧、化民怨,优化了营商环境,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和一方平安,是全力推进金融不良资产清收处置与有效落实最高法院司法助力中微小企业发展20条司法举措的生动实践。

  7.兰州中院中国建材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执行案

  【基本案情】

  中国建材某公司诉清水县某公司、鲍某某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兰州中院作出判决后,中国建材某公司申请执行,执行标的9200余万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请求对被执行人清水某公司资产及被执行人鲍某某在该公司100%股权进行评估拍卖。经向当地政府、甘肃国网公司调查,清水某公司属光伏发电企业,系当地政府资助的扶贫项目,该公司正常运行下有能力分期偿还债务,拍卖资产和股权,必然损害企业经营稳定,且该公司还涉及项目运营商、股权质押权人、带贫资金管理人等利益主体,尤其涉及当地600余户农民的带贫资金和土地流转费用,以及当地法院执行的案件,利益关系复杂。兰州中院和当地政府多次沟通,综合考虑各方利益后,采取“放水养鱼”方式,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清水县某公司分期交付执行案款,再由法院按协议分配,案件得以终结执行。

  【典型意义】

  如何在强制执行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是时代赋予法院的重大课题,需要每个法院在具体案件中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理念、用法用心用情贯彻落实。本案中,兰州中院运用马锡武审判方式核心理念,注重深入调查研究,从案件实际出发,摒弃机械执法,在双向剖析平衡众多利益主体权益后,最终找到各方利益的契合点,促成当事人和解,在最大限度实现各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助力一时陷入困境的被执行企业“涅槃重生”、持续发展,也使得众多利益主体的权益在发展中得以有效实现,取得多方共赢的效果。该案生动体现了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服务大局中的价值和威力。

  8.麦积区法院某建筑公司工程欠款系列执行案

  【基本案情】

  麦积区政府应麦积镇陈山村全体107户住户申请,为改善村民居住条件,于2016年实施了异地扶贫搬迁安置工程。2018年10月工程完工,经验收合格村民喜迁新居,但陈某等6户村民拒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其自筹部分的房款,经镇政府、村委会多次催缴均无果,某建筑公司遂将陈某等6人诉至麦积区法院,该院判决陈某等6人给付建房款总计56万元。因陈某等6人拒不履行,某建筑公司申请执行。执行中,2022年5月13日,麦积区法院组织20余名执行干警赶赴陈山村,开展集中执行行动。通过村委会广播通知、集中送达法律文书、入户释法说理等方式,4案被执行人相继履行义务。另2名被执行人以各种理由推脱,在被拘传至麦积区法院并向其送达“拘留预告书”后,在法律强大震慑作用下,最终将14万余元执行款分期全部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异地扶贫搬迁是党中央为了实现“脱贫攻坚”目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一项重大惠民政策。在政策实施过程中,部分享受了国家优惠政策的群众,搬进新居后,却拒不支付其应自筹资金,严重影响了国家扶贫政策的落实与延续。该系列案执行中,麦积区法院高度重视,组织强大执行力量,充分依靠村委会,走村入户宣传引导,同时,借助当地约定俗成的村规民约,让法律威严威慑和朴素民俗民风同频共振,促使持“观望态度”的少部分被执行村民听清楚、想明白,主动履行义务。该案的执行过程既展现了法律铁面无私的强制性,也是一场鲜活生动的法治宣传课,教育警示广大村民要争做诚信守约、明德崇法合格公民,起到了“执行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

  9.祁连山林区法院马某义、王某等四人刑事涉财产执行案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被执行人马某义、王某、马某龙、王某国四人非法进入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祁丰自然保护站试验区内猎杀国家Ⅰ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白唇鹿2只。贩卖运输途中被肃南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祁连山林区法院于2021年11月29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对前三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并各处以罚金5000元,同时判决上述三被告人共同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60000元(已缴纳25000元);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王某国缓刑。执行中,祁连山林区法院通过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扣划被执行人马某龙银行账户存款15000元;与肃南县森林公安局及时沟通协调,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马某龙向肃南县公安局交纳的取保候审保证金10000元,与肃南县祁丰乡财政所沟通联系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王某家庭户名下草原补贴款10000元,共计执行到位35000元,总计60000元全部上交国库,判决赔偿的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全部执行到位。针对所判罚金,执行人员多次线下走访被执行人家属,辩法析理,讲明利害,被执行人家属最终交纳全部罚金,本案执行金额全部到位,案件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祁连山脉是青藏高原和黄土高原的地理分界线,也是我省最为靓丽的自然风景线,更是一道关乎中华民族子孙后代生生不息、可持续发展的绿色生命线。白唇鹿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祁连山生态链的重要一环,在本案执行中,祁连山林区法院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不能手软,不能下不为例”的要求,摒弃“坐堂办案”,与检察、公安机关、基层乡镇政府等多部门主动对接,联动执法、能动司法,线上线下齐发力,将赔偿金、罚金全额全部执行到位,既体现了法律的惩罚性、强制性与严肃性,确保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判决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也彰显了人民法院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的坚定决心。

  10.山丹县法院王某等25人涉黑恶财产刑执行案

  【基本案情】

  王某等25人涉黑刑事判决生效后,山丹县法院立案执行财产刑。执行中,山丹县法院除对移送执行财产清单逐一核查外,充分利用执行联动机制,涉案财产进行深挖彻查。一是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微信、支付宝账户及存款予以冻结、划拨;二是查询被执行人证券账户,对被执行人王某名下所持股票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予以冻结后依法处置;三是集中优势兵力,加大线下及隐形财产的查控力度,王某及其所掌控公司名下的房产,在相关人员在场情况下,逐一进行现场勘验、核实认定。实际执行到位金额7000余万元,彻底扫清“黑财”。

  【典型意义】

  彻底铲除黑恶犯罪势力的经济基础,是巩固扫黑除恶成果的关键,“打财断血”必须做到“黑财清底”。本案执行中,山丹县法院贯彻“党委领导、法院主办、各部门协调配合”的办案理念,对财产线索抽丝剥茧、深挖彻查,线上线下齐发力,确保将显性“浮财”、隐形“暗财”一网打尽,做到了让“黑财”无处遁形。本案的成功执行,充分体现了山丹法院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按照“铁案”标准,依法严厉打击黑社会组织犯罪的决心,彰显了司法权威,震慑了黑恶犯罪,净化了政治社会生态,赢得了民心,有力维护了社会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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